带套不算强奸 螺纹套是什么感觉

2023-04-22 05:28  ca 蜻蜓知识  浏览: 8441  作者: tiger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袁竞丰,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在读学历,捕前系学生,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因嫖娼于2018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小羊,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竞丰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5月30日、8月15日、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6月5日恢复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粤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李加刚、周小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罪

1.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袁竞丰在微信上与他人联系好以2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与被害人王某在本市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见面,凌晨2时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桐泾北路维也纳3好酒店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先将2500元交给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袁竞丰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时,王某拒绝拍摄视频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竞丰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期间使用内裤堵嘴的方式阻止被害人叫喊。在20日中午退房前,被告人袁竞丰多次以上述方式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2.2018年10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袁竞丰在石路蓝堡舞厅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时40分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苏州火车站店)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先将3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袁竞丰对被害人扇耳光,被害人遂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袁竞丰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时,张某某拒绝拍摄视频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竞丰又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直至23日下午2时40分许退房前,被告人袁竞丰多次以上述方式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用手指、脚趾抠摸被害人阴部。

3.201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袁竞丰在石路蓝堡舞厅搭识被害人汪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1时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苏州火车站店)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先将3000元现金交给汪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袁竞丰要求汪某进行口交并持手机拍摄视频时,汪某拒绝拍摄,被告人袁竞丰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汪某拍摄口交视频。后被告人袁竞丰以扇耳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汪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

二、抢劫罪

1.2018年10月19日凌晨至20日中午,在实施完上述第一笔强奸犯罪后,被告人袁竞丰在被害人王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包内的2500元嫖资劫走。

2.2018年10月25日晚至26日下午1时30分许,在实施完上述第三笔强奸犯罪后,被告人袁竞丰在被害人汪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包内的3000元嫖资及被害人汪某自己的200余元现金劫走。

三、盗窃罪

2018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袁竞丰至本市姑苏区石路时代晶华XXX房间被害人唐某的暂住地,以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5960元左右、大润发购物卡2张(余额共计为人民币519.34元)、家乐福购物卡1张(余额计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等物品。被告人袁竞丰盗窃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6979.34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竞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袁竞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袁竞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竞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袁竞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竞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强奸及抢劫罪,其与三名女子系进行包夜嫖娼,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其拿走嫖资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及抢劫罪。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成立。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存疑,三名被害人陈述中遭到毒打、被子闷头、呼喊救命、掐脖子等情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的背景和性质是包夜嫖娼,双方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在嫖娼过程中出现拍视频、内裤堵嘴、打耳光等行为,都是被告人为追求刺激,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其中被害人拒绝的仅仅是拍摄视频,而对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拒绝的。综上,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次,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打耳光、拍屁股等行为仅是为了追求性刺激,不是为了劫取财物;被害人并不存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是基于恐惧心理放弃财物;抢劫自己支付的嫖资不应认定为抢劫。第三、关于盗窃罪,被告人袁竞丰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罪:

(一)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袁竞丰在微信上与他人联系好以2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与被害人王某在本市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见面,凌晨2时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桐泾北路维也纳3好酒店(苏州留园桐泾路店)XXX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将被害人王某的手机抢去并强行关机,将2500元交给王某后,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因被告人袁竞丰将安全套拿掉,被害人王某拒绝在无安全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袁竞丰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竞丰遂以被子蒙头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王某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当日11时30分至12时许,被告人袁竞丰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时,王某拒绝拍摄视频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竞丰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以及在本院调查时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19日凌晨,其经中间人介绍至城北万达广场的附近的维也纳酒店,与一穿黑衣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袁竞丰)卖淫嫖娼,约定价格为2500元包夜再加200元车费。两人到桐泾路维也纳酒店由男子开房后,进入酒店XXX房间,男子向其支付人民币2500元,还将其两部手机拿走并关机。其因手机被男子拿走感到不安全,想不做了,但男子表示等做完了,会将手机归还,就同意继续做。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男子突然将避孕套取下,其不同意继续,挣扎着想下床,男子将其拉回,用被子蒙其头并压住,其被压了好一会儿,感觉快要断气了,怕被闷死,只能同意他不戴套做一次。做完后,男子不让其离开,其想到刚才差点被男子闷死,没敢说要走。到了早上五点多,其找机会想逃脱,但男子总跟着,只能和那男子回到床上,在睡觉之前,男子又将其两部手机放在他的枕头套里,至其无法离开。醒来后,男子又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拿出手机录视频,其不同意拍,男子就把手机放下了,但同时用两只手不停扇其耳光,其就停下退到一边,两人僵持一段时间后又继续,期间男子又扇其耳光,还准备用手机录视频,其就下来坐到一旁,想拖到退房时间。男子就很凶的对其说话,因为之前男子用被子蒙其头,感觉差点被弄死,其感觉有生命危险。在此期间,其一有反抗,男子就很重的扇其耳光,被打的头脑一片空白很害怕,其想用床头柜上的座机打服务台的电话,二次都被男子抢去,后来男子还把电话线给拔了。其听到外面有人说话时喊“救命”,男子就把电视机音量调高,还把内裤塞在其嘴里,让其发不出声音,同时男子还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边录视频,还扇其耳光,其被打得受不了想起身离开,被男子硬拉回来继续发生性关系。结束时男子还抢其身份证看,后被夺回。从房间出来下楼后,其曾经有求救的想法,但考虑到自身有违法行为怕被处罚,就放弃了。

2、被告人袁竞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18日晚上,通过微信招嫖,当时讲好2500元包夜,200元路费,其先将200元转给了对方,后双方到了桐泾路的维也纳酒店,去开了房,进了房间后,将2500元现金给了该女子,其怕对方玩仙人跳,就要求都把手机都放在桌子上。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在第二次做得过程中,其把手机拿过来想拍视频,对方看到其拿手机要拍,就抢过去了放在床边,后来边做爱边打了她十来个耳光,其再拍视频她才没说什么,打过之后她一直喊疼,其不想听她喊,就把她的内裤塞进她的嘴里,除了打耳光,还让她投入一点,后来一起洗了澡退房后,她自己开车离开了。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就是2018年10月19日凌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

3、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手机内提取其拍摄的与被害人王某的性交视频,视频中还反映被害人王某有用手遮挡面部躲避拍摄、嘴中塞有内裤、性交过程中被告人袁竞丰对被害人王某打耳光、被害人王某停止性交等事实。

4、调取证据清单、课账单,证实被告人袁竞丰于2018年10月19日1时57分入住维也纳酒店桐泾路店,当日12时30分离店。

对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袁竞丰表示其进房间后抢手机是为了怕对方“仙人跳”、打耳光、塞内裤都是为了其在性交过程中增加兴奋度,不是为了防止王某大声呼叫求救,王某也没有呼喊救命,其也没有用被子蒙住王某的头,拍视频也没有极力的反抗;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并非主动报案,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对被子蒙头、打耳光等的陈述是个人主观感受,不是客观事实,仅仅因为不带套的问题就把被害人闷住的陈述明显夸张,其陈述中提到的包夜、以及被告人劝其吃避孕药等情节说明被告人不存在强奸的故意,其陈述也表明其对发生性关系、打耳光并不排斥,而是害怕拍摄视频后个人隐私泄露。对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手机中提取的相关视频,被告人袁竞丰的辩护人表示不能证明存在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说明是正常的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

(二)2018年10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袁竞丰在石路蓝堡舞厅搭识被害人张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时40分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苏州火车站店)XXX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先将3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袁竞丰将安全套摘下,被害人遂拒绝在无安全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张某欲接听电话时又抢夺被害人手机,并以语言威胁、对被害人扇耳光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袁竞丰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时,张某拒绝拍摄视频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竞丰又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持手机拍摄性交视频。直至23日下午2时40分许退房前,被告人袁竞丰多次以上述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在公安机关以及在本院调查时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2日晚8时许,其在蓝堡舞厅坐台时认识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袁竞丰),两人约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男子先付了500元,两人到了火车站旁的维也纳酒店由男子开房,进入酒店XXX房间后男子付了其余的2500元。在发生性关系时,男子趁其不备取下避孕套,其表示不做了,这时男子趁其接家人电话,将其手机抢走并挂机,其想夺回却被男子翻身骑在身上还被打了耳光,随后男子用双手压住其双手,其在床上挣扎、反抗,但没有成功。男子又打其耳光,还说让其不要动,乖乖听话就不打。男子用这个姿势压住其身体和双手很久,放开后又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因之前男子动手打人又不带避孕套,其就不同意继续,男子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还两手轮流扇其耳光,其被打的头昏脑涨,男子拿出手机拍性交视频,其说不能拍并伸手挡镜头,男子拨开其手后就扇其耳光,并威胁不让拍就打,其很害怕只能答应他,但要求男子不要拍其脸。男子边拍边将其遮挡脸部的手硬拉下来让其看着镜头。在男子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男子还要求其发出很享受的那种声音,因不能达到男子的要求,又被男子扇耳光。男子趁其洗澡时将其手机、钱包藏起来,其问男子讨要时,男子不耐烦地又扇其耳光,打完之后又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用手遮挡男子拍性交视频,又被男子扇耳光。在男子睡觉时,其也想逃跑,但一方面手机、钱包被男子藏起来找不到,另一方面衣服在男子身边,怕穿衣时惊醒男子,就没敢跑。男子睡醒后在沙发上盘腿坐着,要其穿着舞厅工作的吊带裙跪在他面前,还用脚趾插进其下体,还让其帮他做胸推、漫游、顶肛,其不同意,就又被打了两个耳光,只能敷衍给他做了一遍。后来男子又和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都是边做边打耳光,其被打得脸都麻木了。到了下午男子才让其离开,其有报警的想法,但考虑到报警自己要受到处罚,事情还会被家里人知道,也担心被拍的视频会被男子放到网上,所以就没有报警。

2、被告人袁竞丰的供述,2018年10月22日晚上8点多,其去石路蓝堡舞厅找到一个女的(经辨认,系被害人张某,)跟她讲好3000元包夜,其先给了她一些定金,然后一起去了城北东路的维也纳酒店,其到了房间后把剩下的钱给了她,然后发生性关系,开始前她为其带了避孕套,后来两人躺在床上休息,其自己把避孕套取下来扔掉,因为个人的喜好,其想用手机拍视频,当时她是躺在床上的状态,其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她拍了段视频,视频里有一段是她双手捂着脸,其认为她害羞所以捂着脸,还有一段视频是在做爱的过程中,其用手打了她左脸一个耳光,我说了一句“投入一点”,然后她说“不要打我,我错了我错了”。睡到了第二天中午起来之后,双方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然后洗完澡,穿好衣服就退房了,就各自分开了。

3、调取证据清单、维也纳酒店住宿登记单,证实二人进出酒店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20时40分至23日14时47分。

4.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手机内提取相关视频的情况,其中文件IMG-1170拍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0时53分的视频中有女子(即被害人张某)用手遮挡脸部,并说“说好不拍脸的”,男子(即被告人袁竞丰)用力去拿被害人的手的情况;文件IMG-1173拍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时03分的视频中,男子打女子一耳光,女子哦了一声,男子说投入一点,女子说“我错了,别打我”,继续性交的情况;文件IMG-1182拍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7时29分的视频中女子跪坐在地上,男子坐在其面前,并用手抚摸女子胸部,用脚摩擦女子生殖器的情况。

对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袁竞丰提出其当时是和张某谈好3000元系包夜,其打耳光系增加兴奋度,第二天又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没有和对方谈话及使用其他暴力,其也没有拿张某的钱。其辩护人对被害人张某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事发后并没有报警,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也存在诱导发问,根据其陈述反应的也是包夜嫖娼的过程,且陈述的因为是否戴安全套的问题被告人用一个姿势压住她一个多小时也不是正常的逻辑,对于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视频,能够证明是正常的卖淫嫖娼行为,不能证明系强奸。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

(三)201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袁竞丰在石路蓝堡舞厅搭识被害人汪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1时许二人至本市姑苏区城北东路维也纳酒店(苏州火车站店)XXX房间内,被告人袁竞丰先将3000元现金交给汪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袁竞丰要求汪某进行口交并持手机拍摄视频时,汪某拒绝,被告人袁竞丰遂以扇耳光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汪某为其口交并拍摄视频。后被告人袁竞丰又要被害人汪某拍摄脱衣服全裸视频,被害人汪某拒绝后又将被害人汪某压在床上并以连续扇耳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同意拍摄全裸及性交视频,次日上午,被告人袁竞丰又要求被害人汪某为其口交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袁竞丰持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

2018年10月26日13时30分许,双方离开宾馆后,被害人汪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强奸,陈述了相关过程,但未陈述双方之间此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后在2018年10月30日的笔录中承认双方有卖淫嫖娼关系,但称在被告人要求其进行口交,并以扇耳光方式迫使其拍摄全裸及性交视频后,其便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汪某报警后,发现嫌疑人系此前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袁竞丰,遂电话通知其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袁竞丰于2018年10月29日到案,但其对强奸及抢劫犯罪事实未予以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汪某在公安机关以及在本院调查时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25日下午,其在石路蓝堡舞厅和一名年轻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袁竞丰)讲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男子预付了500元,两人去了火车站北面的维也纳酒店由男子开房。进入酒店XXX房间后,男子给其现金人民币2500元,还将门反锁了。两人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男子要求其口交,其不愿意,男子就朝其脸上扇了一巴掌并很凶的问做不做。其害怕了,就帮他口交,期间看到男子用手机拍视频,虽然口头阻止他拍,但怕他再打人就没有坚持阻止。之后,男子又要拍其脱衣服的视频,其不愿意,被男子就坐在其身上,用左手将其双手压在头顶部位,还说“只要你乖乖听说,我保证你什么事情都没有”。其还是不愿意拍,男子就用右手扇其耳光,一边打一边说“你拍不拍,不拍就打到你拍为止”,连着被打了十几个耳光后,非常害怕就同意拍了。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多醒来后,男子让其帮他口交,还让其帮他胸推、漫游,男子还用手机拍摄视频,其不敢阻止。男子再次跟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是不愿意的,但是害怕再被男子打,所以就没有反抗。到了下午1:30左右,男子去前台退房后,其从后门离开的,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在整个过程中,即使洗澡时男子也跟着其,还将浴室门锁上,至其无法逃跑。男子睡觉时,将其手机放在他枕头套里面,使其无法求救或报警。

2、被告人袁竞丰的供述,2018年10月25日晚上,其在蓝堡舞厅认识了一女子(经辨认系被害人汪某),讲好3000元出台,当时先给了她500元,之后去了维也纳酒店XXX房间,到了房间之后,其反锁了门,把剩下2500元给了她,就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之后其让她穿上在舞厅时穿的工作服,再让她脱掉,要给她拍视频,她不同意,然后就让她躺在床上,其骑在对方身上,用双手打了她两边脸十几个耳光,打过之后她害怕了,就同意了。之后双方又发生性关系,其也拍了视频,之后就睡觉了,睡到第二天上午11点,双方又发生了次性关系,这次没有用避孕套,后来其就退房了,双方各自离开。

3、调取证据清单、维也纳酒店住宿登记单,证实了二人进出酒店XXX房间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21时12分至26日13时30分。

4、提取笔录、门诊病例、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提取被告人袁竞丰、被害人汪某唾液样本,被害人注某某阴道拭子以获得双方DNA以及经鉴定被害人汪某阴道拭子的检材与袁竞丰口腔拭子的检材基因型相同的情况。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维也纳(苏州火车站店)1218房间的勘验、检查,并提取擦拭拭子的情况。

6、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手机内提取相关视频以及被告人袁竞丰要求被害人汪某脱衣及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行拍照及拍摄视频的事实。

对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袁竞丰对其陈述的过程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威胁用刀划被害人的脸,也没有反锁卫生间的门,打耳光是在性爱过程中增加兴奋,且公安机关存在诱供行为;被告人袁竞丰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大部分是不真实的,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报案称被强奸系虚假的陈述,其陈述的被告人威胁要在其脸上划刀、反锁卫生间门等都是不真实的,打耳光等行为则是被告人为了增加兴奋度。对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手机中提取的性交视频,被告人袁竞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上述视频能够证明双方系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赵某、解某、袁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伤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在校证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对于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三名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以及存在诱供问题,本院已要求被害人王某、张某、汪某到庭进行陈述,三名被害人当庭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的过程及关键细节基本一致,相关案件事实均系被害人自主陈述,民警系对三名被害人陈述的事实进行归纳,并不存在所谓诱供问题,且三名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袁竞丰供述的相关过程、细节以及被告人袁竞丰拍摄的视频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同时三名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袁竞丰的作案手段及行为方式亦高度相似,亦能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人袁竞丰对相关案件事实的供述明显系避重就轻,其对被害人同意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以及被害人自愿同意其拍摄不雅视频的供述既无证据支持,亦与常理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其他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竞丰与三名被害人均系正常的卖淫嫖娼行为,视频中反映的对被害人打耳光、塞内裤等行为均系被告人为了寻求性刺激,拍摄视频是为了自己欣赏,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拍摄性交视频,不代表其不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本院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的背景确实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告人袁竞丰与三名被害人存在卖淫嫖娼关系,三名被害人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最初三名被害人基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而接下来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则改变了原本正常的卖淫嫖娼关系。首先,对于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袁竞丰在进入房间后即将被告人手机控制,使得被害人有了一定的不安全感,而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又突然将安全套取下,被害人王某发觉后即拒绝与其在无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而此时被告人袁竞丰采用被子蒙住被害人头部并压住脖子的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王某同意在无安全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王某的意志,同时对其造成了心理强制,此后被告人袁竞丰又要求拍摄与被害人王某的性爱视频,王某对此并不同意,而被告人袁竞丰供述“我们边做爱的时候我打了她十几个耳光,她才没说什么”,这一供述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明了被害人王某系在被告人采用暴力方式下被迫同意被告人袁竞丰拍摄视频并在镜头下与其方式性关系。其次,对于被害人张某,其同样先是因在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拿下安全套,张某拒绝在无安全套的情况下与之继续发生性关系,后又抢夺被害人手机并控制,进而又以语言威胁、扇耳光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后又以打耳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拍摄性爱视频以及在镜头下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最后,对于被害人汪某,双方先是正常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袁竞丰要求被害人汪某为其口交,在被害人拒绝后即对其扇耳光,迫使其同意,之后又将被害人手机控制,后同样以扇耳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汪某拍摄脱衣及性爱视频以及在镜头下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综上,上述三起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即被告人袁竞丰在正常卖淫嫖娼过程中,要求三名被害人满足自己特殊的癖好,在被害人拒绝后,即以语言威胁、蒙头、扇耳光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打耳光、塞内裤、拍摄视频等都是被告人袁竞丰为追求性刺激的个人爱好,不是暴力威胁的手段以及拒绝拍摄视频不等于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观点,本院认为,即使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声称的无安全套性交、打耳光、塞内裤、拍摄性交视频等行为均是被告人袁竞丰的特殊癖好,但实施这些特殊癖好当然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在被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人使用暴力方式胁迫被害人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同时,三名被害人拒绝拍摄性爱视频,其实质上是拒绝在镜头下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仍以暴力的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上述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上,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抢劫罪:

(一)2018年10月19日凌晨至20日中午,在实施完上述对被害人王某的强奸犯罪后,被告人袁竞丰在被害人王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包内的2500元嫖资劫走。

(二)2018年10月25日晚至26日下午1时30分许,在实施完上述对被害人汪某的强奸犯罪后,被告人袁竞丰在被害人汪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包内的3000元嫖资及被害人汪某自己的200余元现金劫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4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19日凌晨,其经人介绍与被告人袁竞丰至桐泾路维也纳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进房间后,那名男子先把自己的手机抢了,当时自己有点害怕,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并说不想做了,钱也不要了,希望对方把手机给我,他不同意,并从口袋里拿出钱给其,后来数了一下是2700元,就把钱放在随身携带的白色女士饺子包里,并把拉链拉好,后来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因对方有用被子将其蒙头、扇耳光,并强迫拍摄了性交视频,其不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结束的时候对方把其放在床头柜上的钱拿起来放在他的上衣口袋里,包括2700元嫖资,还有其自己的360元,其因为前面被打,害怕了也不敢问了,当时觉得命重要,在拿钱之前已经用被子蒙过其,差点把其闷死,怕他继续有过激的行为。

2、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25日下午,其与被告人袁竞丰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先付了500元定金,到了城北万达的维也纳酒店XXX房间后,对方把门反锁,把2500元给了其,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让其口交及拍摄性交视频,其不同意,对方就对其扇耳光,自己只好同意,拍完之后,翻其随身携带的小包,把包里的钱、化妆品和身份证都一一拿出来看,当时很害怕,觉得对方就是要钱,其就说把钱都给对方,想让他放自己走,后对方把其手机拿出来并关机,也没有放其走,退房时,他把自己包里的钱都拿走了,包括他之前给其的3000元现金还有2张100元,后来出来后其就报警了。

3、被告人袁竞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18日晚上,其通过一招嫖的微信谈好以2500元的价格以及200元的路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和被害人王某到了桐泾北路的一家维也纳酒店,进了房间后其把2500元现金给了她,后来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其要拍视频,对方不同意,我就打了她耳光,她就同意了,后来其不想给钱,就把2500元左右的嫖资都拿走了,她没有说什么。还有一次,2018年10月25日晚上,其在石路蓝堡舞厅认识了一名女子(经辨认系被害人汪某)的女孩子,双方谈好3000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当时给了她500元现金,后一起打车去了维也纳酒店苏州火车站店,进了房间后,给了她2500元现金,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其想拍一个她脱衣服的视频,她不同意,其就把她按倒在靠里面的那张床上,骑在她身上抽了她十几个耳光,抽过之后她害怕,就同意拍了。第二天上午双方又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其把女子包里的3200多元拿走了,其中3000元是我之前给她的,200元算作她出的房费。

4、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竞丰处扣押现金34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等物品。

对于上述被害人王某、汪某的陈述,被告人袁竞丰称其拿走钱财时两被害人未当场提出反对意见,是同意的,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竞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观点,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袁竞丰将两名被害人钱财拿走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综合全案予以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袁竞丰在与两被害人进行卖淫嫖娼过程中先后对两名被害人实施了用被子蒙头、打耳光、强迫拍摄性爱视频等行为,上述行为已偏离了正常的卖淫嫖娼,相应的暴力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恐惧,并不得不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再加之被告人袁竞丰又通过控制被害人手机,翻被害人拎包及财物的手段,最终使被害人在被告人袁竞丰拿走其钱财时不敢反抗,被告人袁竞丰辩称两被害人同意其拿走钱款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被告人袁竞丰与两被害人约定进行卖淫嫖娼,并事先向被害人支付了钱款,后实际进行了卖淫嫖娼,上述财物亦实际已经转移至两被害人,辩护人提出的嫖资不能成为抢劫的对象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盗窃罪

2018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袁竞丰至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时代晶华1517房间被害人唐某的暂住地,以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5960元、大润发购物卡2张(余额共计为人民币519.34元)、家乐福购物卡1张(余额计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等物品。被告人袁竞丰盗窃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6979.34元。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袁竞丰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唐某。

被告人袁竞丰当庭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袁竞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案发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竞丰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竞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对多人实施强奸,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袁竞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竞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竞丰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袁竞丰系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竞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竞丰因盗窃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实施犯罪行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竞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8日被羁押的2日折抵计入刑期,刑期即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32年10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两百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其中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汪某某,剩余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袁竞丰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军

审判员常永涛

人民陪审员刘之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芳

来源:刑事备忘录、刑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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