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满14周岁的女生发关系
2023-04-26 22:19 ca 蜻蜓知识 浏览: 4743 作者: tiger
案例回顾:
男子周某今年20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性格有些闷骚。生活中不喜与人过多交流,但在虚拟网络上,周某却是社交能手。
案发两个月前,周某在某交友软件上结识了一名叫做小静的女孩,两人频繁互动,互生好感。随后两人互相交换了彼此的私人微信,并在之后不久发展成为了恋人关系。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人喜欢隔着手机屏幕谈恋爱,网恋的最终目的,都是朝着奔现去的。周某与小静本就互生好感,如今又发展成为了恋爱关系,当然也很想在现实中见一面。
之后两人便为了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奔现而做了一番谋划,一开始的时候,周某本想叫小静来找他,他帮小静报销来回的车费。可小静却说自己只有13岁,没办法独自出远门。
之后周某便趁周六日休息时,独自乘坐高铁赶到了小静所在的城市,与小静成功奔现。
两个小年轻一见面就特别激动,周某带着小静在当地游玩了一天之后,晚上吃完饭就一起去了当地宾馆,随后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关系。
而在这之前,小静就已经事先与家中父母说好晚上要在同学家住,所以当天晚上两人发生关系后,小静并没有回家,而是仍然和周某腻在一起。
当晚凌晨2点半左右,当地派出所组织了一次扫黄行动,对当地的各个旅店、宾馆、洗浴中心进行了调查。
好巧不巧的,周某与小静所在的那家旅店也在警方的搜索名单内。当民警来到二人所在房间后,看到房间内的小静时,立刻心中就生起了警觉。
随后民警开始询问二人的具体信息与二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二人之间不存在非法交易。可当民警得知小静只有13周岁时,便决定将周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随后民警安排工作人员送小静去了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在小静检查期间,民警也是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小静的父母,并告知周某,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
周某一听自己竟然涉嫌强奸,立马就慌乱了起来。他当即就跟办案民警解释,自己与小静是恋人关系,两人是你情我愿的,发生关系时他并没有强迫小静。
而办案民警对此也是感到有些无奈,他们当然知道二人之间的关系属正常恋人关系,两人发生关系的行为也的确是你情我愿的。
可坏就坏在,小静还只是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周某的行为涉及到了强奸。
此案疑点:周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该起案件中,周某与小静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小静意愿,同时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这看起来确实与强奸罪不搭边。
然而,就像民警们说的一样,坏就坏在小静在与周某发生关系时,还尚未满十四周岁。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言,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是看女孩是否自愿,而是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如果知道的话,那么不管女孩是否同意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而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明显是知道小静还未满十四周岁的,因此周某与小静发生关系的这一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之后,其主动向公安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态度积极且有悔过行为,可以将此行为定性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周某还只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此次犯罪是初犯,而且在案发后,周某的家属也代他向小静及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获得了小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加上两人是在恋爱的基础上自愿发生的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周某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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