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的特点

2023-04-14 07:47  ca 蜻蜓之家  浏览: 530  作者: tiger  

1、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体是谁?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b.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

c.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

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3、场地调查土壤采样的流程是什么?

1.土壤采样点位布设;

2.钻探取样;

3.现场快速检测筛查;

4.样品采集;

5.样品保存、运输、储存等.

4、农用地用途变更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是否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遵循分阶段开展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书面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集和检测少量点位土壤样品,作为地块变更用途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5、工业转工业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调查?

土壤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以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那些?

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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